枣住公〔2018〕69号

市中心各科室、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

为贯彻落实《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枣政办字〔2018〕40号)精神,深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升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简化部分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为确保简化材料后各项业务真实、档案完整,现就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材料复印件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只需提供有关材料的原件,不再需要提供复印件。

中心提取业务受理人员应将每笔业务的材料进行完整、清晰扫描,上传系统作为电子档案留存,复核人员应复核电子档案是否完整、清晰。

二、取消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证明材料

(一)取消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小规模私营企业办理缴存和贷款业务的养老保险证明。

工作人员在受理相关业务时,应通过枣庄市政务信息查询系统打印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信息,作为核对职工单位和收入真实性的档案扫描上传,纸质材料留存档案。

(二)取消农村集体土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村民委员会证明,调整为申请人签署《农村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诚信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