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发布

为规范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保障参保人用药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受理条件

申请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的药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设在济南市;2. 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等相关资质;3. 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4. 符合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的其他相关要求。

申请程序

符合受理条件的药店,应当向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GSP认证证书副本、信誉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明文件。

审查审批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药店的资格条件、经营场所、管理制度、服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签订《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协议管理

定点药店与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签订《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书》后,应当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接受济南市医疗保障局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协议约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药店,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将采取书面告诫、暂停协议结算、解除定点协议等措施。


2016年3月7日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保定点药店,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组织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配购药及相关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保定点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半年以上,主营业务为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定点和因违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记录;

(二)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及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配备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专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的执业地与注册地点一致,营业时间保证有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在岗;

(三)具备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且符合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条件。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认证证书及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名册、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地理位置示意图;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零售药店定点申请表》等其他材料。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一次集中受理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申请。工作程序为:发布通知、受理申请、组织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公布定点、签订协议、备案。

具体受理时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

第六条 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