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青岛市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提取范围

符合改造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内,用于改造的住宅(含已具备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业主,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改造。

提取条件

(1)提供改造范围内住宅所有权证或产权证明;(2)提供《改造房屋所有权人信息表》;(3)提供《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4)提供《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示》;(5)提供改造工程概算和施工合同。

提取额度

按照改造范围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提取,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00平方米,即5万元。

提取方式

符合条件的业主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提取。

使用期限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须在提取之日起3个月内用于改造工程付款,逾期未使用的部分,需按提取金额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

异议处理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异议的,可向青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管理中心将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青住金规〔2020〕3号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一)提取对象。我市批复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配偶提取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凭证原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实施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核查项目实施范围、改造内容和出资方案等审核项目。

二、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一)提取对象。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三)申请材料和流程。职工可按照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