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征询民意
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
主要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缴费方式、待遇领取条件、待遇计算办法、基金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完善和调整。
参保范围
凡在济南市居住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持有人、长期居住的外省市人员等。
缴费标准
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的60%至300%进行缴费。最低缴费基数为济南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方式
支持线上和线下多种缴费方式。线上可通过电子社保平台、银行网点等渠道缴费。线下可通过社区服务中心、代征网点等渠道缴费。
待遇领取条件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选择提前退休,但需扣减一定比例的养老金。
待遇计算办法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根据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平均工资水平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个人缴费和利息计入养老金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
基金管理
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12月4日至12月10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起草说明,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对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jn86046030@126.com反馈。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4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不断健全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