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1、依据(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市用人单位发生以《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突发疾病”申请认定视同工伤的事故,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应自职工死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向所在县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要向市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报告。

2、要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然发病、直接就医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宿舍)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3、不能提供医疗机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且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暂不受理,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应下达《补正材料告知书》。按照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