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新政下的缴存基数调整

本通知对缴存额度调整进行了详细说明,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将根据最新的工资或收入调整。缴存基数调整后,缴存额度也会相应调整,以确保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与实际收入相匹配。

计算缴存额度的方法

缴存额度=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数。其中,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规定,而缴存基数和月数则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确定。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或收入,月数为每个月。

缴存额度上限和下限

通知规定了缴存额度の上限和下限。缴存额度の上限为缴存基数的12%,下限为缴存基数的5%。缴存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缴存能力,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和月数。

调整缴存额度的流程

缴存人员如需调整缴存额度,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会为缴存人员办理缴存额度调整手续。

新政实施时间

本通知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政实施后,缴存人员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将根据新的规定进行调整。缴存人员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自己的缴存基数和缴存额度信息。

政策咨询

如果缴存人员对新政有疑问,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会详细解答相关问题,并为缴存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咸公积金发〔2019〕9号

市直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方便各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将调整2019年度咸宁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缴存单位每年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8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二)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关于核定年度财政供养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咸公积金〔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咸公积金〔2018〕4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0%,同时允许有条件单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个百分点,有困难的单位可下调1-5个百分点。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