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s, insurance funds can invest in real e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Law and the Insurance Fund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Provisional Measures.

Insurance funds can invest in commercial real estate, such as office buildings, shopping malls, and hotels; residential real estate, such as apartments and villas; and industrial real estate, such as factories and warehouses.

Insurance funds shall establish a sound risk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nduct comprehensive risk assessments and due diligence before investing in real estate. They shall also implement effective risk control measures during the investment period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the fund's assets.

The income from insurance fund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shall be distribu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surance contract and the investment agreement. It can be used to pay insurance claims, supplement insurance reserves, or distribute dividends to policyholders.

Insurance funds have a certain investment proportion limit in real estate, and they shall not exceed the proportion specified by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Additionally, insurance funds cannot invest in real estate that is not related to insurance operations or that has excessive risks.


保险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不动产投资管理的机构。

第五条 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投资不动产,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三)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四)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五)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六)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市场信誉良好,管理科学高效,投资业绩稳定;

(三)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且执行有效;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五)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50亿元,具有丰富的不动产投资管理和相关经验;

(六)拥有不少于15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4名;

(八)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二)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内控机制;

(三)熟悉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具有承办投资不动产相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且商业信誉良好;

(六)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一)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

(四)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一)投资机构符合第九条规定;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由专业团队负责管理;

(三)基础资产或者投资的不动产位于中国境内,符合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

(四)实行资产托管制度,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五)具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后续管理规划、收益分配制度、流动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

(七)具有登记或者簿记安排,能够满足市场交易或者协议转让需要;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属于权益类的,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不动产。保险资金采用债权、股权或者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仅限于商业不动产、办公不动产、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及自用性不动产。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二)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无担保债权融资;

(二)以所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

(三)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

(五)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比例;

(八)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保险资金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拟投资的项目公司应当为不动产的直接所有权人,且该不动产为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项目公司应当无重大法律诉讼,且股权未因不动产的抵押设限等落空或者受损。

以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并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资产出售、担保抵押、资金融通等重大事项发表意见,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在合同中载明还款来源及方式、担保方式及利率水平、提前或者延迟还款处置等内容。债务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能力和偿债能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以物权方式投资不动产,应当及时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设立、限制、变更和注销等权属登记,防止因漏登、错登造成权属争议或者法律风险。对权证手续设限的不动产,应当通过书面合同,约定解限条件、操作程序、合同对价支付方式等事项,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任后,发现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投资不动产行为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余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对已投资不动产项目追加投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决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配置计划、合法合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偿付能力分析、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投资协议书等。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公司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有权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总体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情况;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情况;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风险及质量;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年度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二)产品运作管理、主要风险及处置、资产估值及收益等情况;

(三)基础资产或者资产池变化、产品转让或者交易流通等情况;

(四)经专业机构审计的产品年度财务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投资机构还应当报告专业团队和投资能力变化、监管处罚、法律纠纷等情况。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为公开发行或者募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投资合法合规情况;

(三)异常交易及需提请关注事项;

(四)资产估值情况;

(五)主要风险状况;

(六)涉及的关联交易情况;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制定不动产投资能力标准,保险公司及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评估,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评估报告。中国保监会将检验并跟踪监测保险公司及相关投资机构的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及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进行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协助检查。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出现偿付能力不足、重大经营问题、存在重大投资风险,或者可能对金融体系、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应当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停止投资业务、限制投资比例、调整投资人员、责令处置不动产资产、限制股东分红和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后,不能持续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责令予以改正。

违规投资的不动产或者超比例投资的不动产,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计入认可资产范围。突发事件或者市场变动等非主观因素,造成不动产投资比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保险公司不得与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发生业务往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办公用房、培训中心、后援中心、灾备中心等自用性不动产,应当运用资本金。

保险公司投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该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50%。

保险公司投资的同一不动产,含自用性不动产和投资性不动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运用资本金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比例,分别核算成本和投资收益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