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原则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待遇标准

退休年龄

其他规定

常见问题解答

答:完善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公平、可持续发展,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答:是,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机关单位缴费基数调整为实际发放的公务员工资总额。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有所调整,单位缴费比例由12%提高至14%,个人缴费比例由6%提高至8%,政府补助比例由20%下调至16%。

答:未发生变化,男职工退休年龄仍为60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仍为55周岁。

答:本次改革对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计发利率等因素,具体待遇水平需根据个人缴费情况计算。

答: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是指将养老保险管理职责委托给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承办。具体实施方式包括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答:本次改革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审计监督、财务监督、社会监督等,旨在加强对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同时决定,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次提高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养老保险改革政策细则

个人缴费工资8% 账户余额可继承

《决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与缴费挂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决定》要求,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已退休人员按原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根据物价变动等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

《决定》要求,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职业年金制:单位按8%个人按4%缴费

《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