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保护范围

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包括:个人存款、企业存款以及其他法人存款。个人存款是指自然人存放在银行的各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储蓄存款等。企业存款是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存放在银行的各种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其他法人存款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法人存放在银行的各种存款。

存款保险覆盖限额

存款保险覆盖限额是指存款保险制度对单个存款人及其在同一家银行的所有存款账户的最高赔付金额。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存款人的存款总额超过50万元,超过部分不在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存款保险赔付时效

存款保险赔付时效是指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的时间限制。根据我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被保险银行破产宣告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赔付存款保险金。对于不能及时核实存款金额的,存款保险机构可适当延长赔付时效,但最长不超过180日。

存款保险基金来源

存款保险基金是存款保险制度实施的基础,由存款保险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银行缴纳的保费、财政拨款、其他合法收入等。银行缴纳的保费是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保费的缴纳标准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银行的存款规模、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存款保险与其他保险的区别

存款保险与其他保险有以下区别:一是保障对象不同。存款保险保障的是存款人的存款,而其他保险保障的是投保人的财产、人身或责任等。二是保障方式不同。存款保险采取的是限额赔付的方式,保障的限额为50万元;而其他保险采取的是约定金额赔付的方式,保障的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三是赔付依据不同。存款保险的赔付依据是被保险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而其他保险的赔付依据是投保人遭受保险事故。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