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调整后的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36元,其中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022元。

二、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抚恤金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自其实际享受抚恤金之月起执行。

【工伤保险知识】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从业人员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3)工伤人员与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4)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关系证明;

(5)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