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公积金提取范围,保障合理使用

明确申请提取公积金需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提取条件,即职工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情形。

简化贷款流程,优化服务效能

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简化材料提交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取消贷款申请人婚姻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灵活认定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规范异地贷款,保障职工权益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异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建立贷款归集户后,可申请提取异地缴存的公积金本息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此项规定保障了异地务工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加强资金监管,防范风险隐患

加强公积金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公积金被挪用或违规使用。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定期开展资金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性和合规性。

提升服务水平,便利职工办理

建立完善的公积金业务办理体系,设立专门的公积金服务窗口,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广电子化业务办理,开通网上查询、手机APP等多元化服务渠道,方便职工随时随地办理相关业务。


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通知如下:

一、单位新开户的提供缴存单位基本信息表、缴存职工明细表;新市民等个人开户的提供缴存开户信息表、缴存职工二代身份证;职工办理转移合户时取消转出单位、转入单位盖章。

二、取消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自建房既提又贷。

三、取消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装修贷款。

四、缴存职工二套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超过账户余额的70%。

五、缴存职工为本人或子女、父母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应根据购房人的实际情况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证明: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购房所在地工作单位证明、子女就读学校证明、子女就业单位证明。

六、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必须在签订购房协议一年以内办理。

七、个人缴存户、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一名在十堰市辖区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抵(质)押的职工为担保人,若担保人需使用公积金或其他原因,可更换担保人。

八、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和不再继续缴存的新市民,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时间为6个月,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6个月以上的,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后可办理提取。

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前部分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遵守所签订的《承诺函》,否则将按照《承诺函》的约定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加强与公安、通信、城管、网信等部门联系,全面清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依法关停发布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网站和涉嫌违法电话。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