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有关补贴审批流程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就业创业有关补贴审批流程,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就业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就业创业补贴的,就业见习补贴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创业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失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失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批意见表》。
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批意见表》。
技工院校助学金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技工院校助学金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失业人员技工院校助学金申请审批意见表》。
重点群体返岗就业一次性补贴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重点群体返岗就业一次性补贴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失业人员重点群体返岗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审批意见表》。
一、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发放对象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者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未参加社会保险,则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期限内,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医疗保险费、取暖季失业保险补贴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有关待遇。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失业人员委托用人单位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委托书2份。
4.《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6.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7.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领取失业金人员如需办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手续,则由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单位按照不同的经办机构分别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范围以就业登记工作范围为准。
2.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就业登记相关手续后,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用人单位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登记部门沟通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复核后,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办理一次性拨付失业保险金领取及其他相关手续。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一次性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况。
二、失业人员创业补贴
(一)发放对象
在领取失业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
(三)补贴标准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每名失业人员可领取创业补贴2000元。
(四)申领资料
1.《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1份。
2.失业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3.《西安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5.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的房屋自有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合伙经营的还要有合伙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所需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领取失业金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的,如需办理领取创业补贴手续,则由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本人填写《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携带申请资料,按照就业登记工作划分范围,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2.就业服务机构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西安红盾信息网”核对企业信息,对失业人员本人提交的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确保失业人员创业补贴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不能同时享受后,办理就业登记相关手续,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确认。
3.失业人员本人持《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批。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登记部门沟通,并对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资料复核后,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西安市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办理拨付创业补贴相关手续。
5.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末向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报备发放创业补贴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