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通知,晋城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调整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也就是说,缴存基数下限提高,上限也相应提高。

异地公积金转移使用

通知明确,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晋城市有购买自住住房的意愿,且符合晋城市购房条件,可以将异地住房公积金余额和缴存信息转入晋城市使用。转入后,可以使用转入的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通知放宽了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在晋城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首付金额不足或没有首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公积金余额支付首付款。此外,职工在购房前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不纳入提取总次数。

公积金提取额度提高

通知提高了公积金提取额度。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提高至实际购房款的30%。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额度提高至实际还款额度的2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通知调整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在晋城市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享受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贷款额度不高于本市职工家庭年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50%。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通知明确,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非普通自住住房的,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非本市户籍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条件

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晋城市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在本市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工作等。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与本市户籍职工一致。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效”改革总任务,按照“晋城的事,大家想、大家说、大家干”总要求,坚持应缴尽缴、应提尽提、应贷尽贷的原则,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政策,更好满足缴存职工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1、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即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在购房合同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五年内办理支取手续。

3、缴存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可凭提取申请人和配偶的无房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3万元,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

4、个人和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5、对新全职引进在我市工作的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6、缴存职工贷款后,借款人可提前部分还款,也可一次性全部还清贷款。

7、逐步开展期房预抵押工作,做实做好风险防控。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