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相关医疗、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保障。

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需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非因本人主观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生活补贴等各种医疗保障。

工伤职工根据其伤残等级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经济补偿。

工伤职工可以获得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训练等职业康复服务,帮助其尽快恢复工作能力。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7月16日十三届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8年7月23日

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所在市(州)、县(市、区)参加工伤保险。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工作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