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办函〔2018〕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调整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标准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5%;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养手续的企业退养人员,其退养金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10%。

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1978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前已缴满15年以上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或退养手续的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

调整后的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退休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本年度月平均工资)×50%×缴费年限×调整系数

调整后的退养金计算公式

调整后的退养金=(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本年度月平均工资)×50%×调整系数

调整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所需的资金由厦门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查询方式

企业退休及退养人员可通过厦门市社保中心微信公众号(xmsbweixin)和厦门市社保中心官网(www.xmsb.gov.cn)查询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或退养金信息。

咨询电话

厦门市社保中心咨询电话:2112898


厦府〔2018〕2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2018〕14号)的主要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且已办理退休、退养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月增加标准由定额调整部分与挂钩调整部分构成,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一)定额调整部分

1、按《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关于同安竹坝华侨农场市属国有农场和渔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府办〔2000〕130号)参保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参保并办理退养手续的被征地人员和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未安置就业上山下乡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3〕58号)参保并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每月增发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