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保障基本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就医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医药机构协议签订条件

申请成为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拥有符合执业要求的执业人员和医疗设备;* 遵守国家及合肥市有关医疗服务和基本医保政策法规。

协议内容

基本医保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医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监管和结算管理;* 医药机构信息变更和协议解除;*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签订流程

医药机构申请成为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应当向合肥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医疗保障局收到申请后,组织现场核查和资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与医药机构签订基本医保协议。

协议管理

医疗保障局负责基本医保协议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收费情况、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违反基本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局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基本医保结算、取消定点资格等措施。

争议解决

基本医保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县(市)医改(医保)办、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 合肥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日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4号)《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政〔2018〕9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是指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管理是指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对医药机构实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医药机构,是指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含授权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下同)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申请受理、材料查验、协议签订、监督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申请成为协议医药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