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障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包括急救、门诊、住院、康复的医疗费、药费、检查化验费、手术治疗费等。

户籍在唐山,未参加其他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参保人按照每人每年50元至1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保险金的给付标准按照经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核定的医疗费用计算。保险金最高给付限额为2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自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保障期限为一年。参保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险费,逾期不缴视为自动退保。

参保人在异地发生意外伤害,可以先垫付医疗费用,然后持相关资料回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不包括自杀、自残、故意伤害、酒后驾车或吸毒后驾车、非法从事高空、井下等危险作业造成的伤害等情形。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参保范围为全市已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体参保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