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住金规〔2018〕1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扶持力度,切实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社会效能,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关会议精神,现将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支持职工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住金发〔2016〕6号)同时废止。

附件:购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业务办理规程

一、受理条件

(一)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