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

为深化脱贫攻坚与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整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明确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创业补贴、培训补贴、见习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适用范围

通知适用于省级深度贫困地区县(市、区)户籍,且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贫困户人员、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人员、因病、因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以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等均可享受政策扶持。

就业扶持政策

通知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可支持实施以下就业扶持政策:

  1. 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贫困人员发放创业补贴,用于创业前期准备、生产经营等费用;
  2. 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培训贫困人员发放培训补贴,用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等费用;
  3. 见习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见习贫困人员发放见习补贴,用于见习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等费用。

补贴标准

通知规定,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500元;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实施程序

通知明确,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流程和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当地规定,向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即可享受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监督管理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用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执纪,对违规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川人社办发〔2018〕19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5号)要求,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在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失业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此前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后,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将稳岗补贴标准提高到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三、从2018年7月1日起,将深度贫困地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中规定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放宽到“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