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管理办法共二十七条,其中包括提取条件、提取程序、提取金额、提取审核、提取监管等内容。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

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 租赁住房的;
  4. 因生活困难需要提取的;
  5. 离休、退休的;
  6.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7. 出境定居的。

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提取手续,并将提取金额转入职工指定的账户。

提取金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尚欠贷款本息余额。

提取审核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否真实、合法。

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职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管理中心应当依法驳回其提取申请。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缴存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本市老旧住宅小区电梯增设、改造的;

(十)其他符合提取条件的。

第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预售商品住房、现售商品住房、再交易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新农村住宅楼、棚户区改造或危旧房改造住房)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实际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翻建指原有房屋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或利用少数主体构件进行改造的工程。

大修指原有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和房屋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