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医保病种分值结算办法政策

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2号)和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医保发〔2021〕16号)精神,经研究,拟对清远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分值结算办法进行调整。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政策调整的背景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病种分值定价机制,规范医疗机构病种分值申报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确,建立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付费机制,病种分值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提高清远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病种分值结算办法。

2.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调整病种分值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调整病种分值。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管理办法》要求,对2020版病种分值进行调整,并增加部分病种。调整后的病种分值为4519个。二是调整医保支付比例。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将医保支付比例调整为70%。三是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调整住院起付线为100元,封顶线为30万元。四是特种病待遇。将特种病治疗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特种病待遇按住院治疗待遇执行。

3.新政策实施时间表

拟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4.其他

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2023年6月30日前反馈至清远市医疗保障局医政管理科,邮箱:qy_yzglk@163.com。


,市社保局,各县(市、区)卫计局、社保局,各协议服务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2〕70号)、《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3号)、《印发〈清远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清人社〔2014〕198号)规定,通过总结《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病种分值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清人社〔2016〕98号)一年来执行情况,分析2015年度至2016年度运行数据,充分征求各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意见,现对我市病种分值结算办法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医疗机构集团的划分

从2017年起,按医疗机构等级划分医疗机构集团,即:三级医院为第1集团,二级医院为第2集团,一级医院为第3集团。

二、医疗机构系数的确定

(一)各医疗机构按近3年住院次均费用确定其医疗机构系数,近3年医疗机构次均费用增长超过5%的,超出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系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