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比例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转比例为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3%。其中,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为2%,职工单位缴纳部分为1%。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统筹管理,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能用于购买药品、器械以及进行其他与医疗无关的支出。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费;交通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等。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用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予转移。但参保人从一个统筹地区调动参加另一个统筹地区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携带转移。参保人因死亡、退休或者离职等原因,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或家属的申请,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家属。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或者支付手续由参保人申请,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继承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不能继承。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规定,作为其遗产的一部分,依法继承。但如果参保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将转入社会统筹基金。

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期限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不受期限限制,且不存在个人账户资金清零的情况。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可以在参保期间随时使用,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自付医疗费用。如果参保人退休后,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继续使用,直到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完为止。


一、关于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认定的问题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其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按以下办法认定:

(一)参保职工按我市规定办理退休后,应在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之月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年限的认定。

(二)参保职工未按规定办理缴费年限认定的,从其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保关系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以下简称大额医保)关系,同时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含停划个人账户)。

(三)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满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的,从其停待之月起恢复基本医保及大额医保关系,并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同时,恢复其医保待遇,并补发停待期间的医保待遇,其中个人账户按停待期间该单位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予以补划。

(四)对按规定认定的缴费年限不足我市职工医保规定年限的,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22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5号)等规定执行。在补缴基本医保费的同时,还应补缴停待期间的大额医保费,补缴金额按办理补缴之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五)参保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的认定及相关补缴手续,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