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

同城互认的范围

全省医保参保人均可享受同城互认服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时,凭医保电子凭证即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等医保待遇。

同城互认的条件

参保人必须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保电子凭证;定点医药机构已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并与全省医保平台对接;参保人购药时,医保电子凭证状态为正常,且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充足。

定点医药机构如何加入

定点医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医保经办机构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批。符合条件的定点医药机构,会统一纳入同城互认范围。

定点医药机构的职责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同城互认服务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服务。包括:审核参保人的医保资格、验证医保电子凭证、进行医保结算并上传数据、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等。

监督惩处

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应加强对同城互认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未按规定开展服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参保人骗取待遇的,将追回骗取的待遇,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其他相关问题

同城互认服务将分阶段逐步实现。参保人在外异地购药时,可优先选择已加入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的信息会通过全省医保平台向参保人公开,便于参保人查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

今年,省政府将“方便群众看病购药,实行省市医保、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同城互认”(以下简称同城互认)列入十方面民生实事。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同城互认,实现三个目标:

(一)省市同城互认。省级医保和杭州市主城区医保参保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并对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二)设区市同城互认。本级参保人员在所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并对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三)市县同城互认。设区市所辖县(市)医保参保人员到设区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配药实现互认,并对自愿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