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数はどのように決定されるか?

社保基数は、労働者の申告した給与や賞与を基礎として、厚生労働省が定める方式により算出されます。また、業種や職種によっても異なる場合があります。

社保基数の算出方法

給与収入がある場合、基本的な算出方法は以下の通りです。
年間の標準報酬月額 = (前々年度の標準報酬月額 × 12) × 年率変動率
年率変動率は厚生労働省が毎年定めており、2023年度は1.19%です。

賞与のある場合

賞与がある場合は、賞与の金額を月額に換算して標準報酬月額に加えます。賞与の月額換算は、賞与支給月数で割って求めます。
標準報酬月額 = (月給 × 12) + (賞与の月額換算 × 賞与支給月数)

標準報酬月額の上限と下限

標準報酬月額には、上限と下限が設けられています。上限は、2023年度で月額約170万円、下限は月額約8.4万円です。標準報酬月額が上限や下限を超える場合は、上限や下限で計算されます。

パート・アルバイトの場合

パート・アルバイト労働者は、雇用主に社会保険への加入を申請すれば、社保基数が算出されます。ただし、一定の時間数以下で働いている場合は、社保基数が算出されない場合があります。

自己申告による社保基数の変更

労働者は、一定の要件を満たせば、自己申告により社保基数の変更を申請できます。 ただし、変更後の社保基数は、一定期間は覆ることができません。


社保基数怎么核定?

哪些收入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进一步需要说明的是,在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做了一个排他性的定义,“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此外,还加了上了两个“不论”来做解释,即“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在把握工资性收入的时候,我们可以遵从上述标准,具体来说我们可以将工资性收入分为:

一般的工资性收入包括:1、计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见习工资、假期比例工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年终奖(劳动分红)、各类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其他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4、津贴,包括:各类岗位性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能津贴、地区津贴等。5、补贴,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除此之外,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发放到个人的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贴、住宅电话补助、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实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

上述这些项目下的工资性收入,都应当作为每年申报的具体统计内容。

哪些收入不是计算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在单位中的薪资福利体系中,常见的不列入缴费基数的有: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与费用。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种工种所享受的有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5、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6、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7、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8、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9、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0、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11、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上述的这些常见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应当在计算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时,予以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