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出国定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装修自有住房;支付房租支出;租赁公租房;其他符合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有哪些?

不同提取事由所需的材料有所不同,具体材料清单可查阅《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职工离休、退休后无时间限制;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离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后5年内有效。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如何计算?

提取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同提取事由有不同的取额度限制。具体额度计算方法可查阅《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职工提出提取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审核材料,符合提取条件的予以提取。具体流程可查阅《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手续费?

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缴纳手续费。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受到限制吗?

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提取用途与提取事由一致,否则视为违规提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并负责实施。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支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依法退休。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出国(境)定居。

(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十)缴存人工作调出本市且无法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