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提取用途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离休、退休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且不再在本市居住的;职工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了异地购买住房合同的;职工被单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并已与单位办理注销公积金账户手续的;职工下岗并与其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条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具备下列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符合提取用途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信用良好,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记录。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职工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高于职工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支付购房款或建房成本的80%;职工离休、退休的,提取额度不高于职工本人和配偶已支付购房款的80%;其他提取用途的,提取额度不高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相关提取用途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提取人购房合同(建房、修房协议)、购房收据、购房首付款凭证、职工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近期半年内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信用记录证明。

提取方式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柜面办理、网上办理、异地提取等方式进行。职工选择柜面办理的,应携带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选择网上办理的,应通过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或手机APP办理;职工选择异地提取的,应到异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无自有住房支付房租的;

(六)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住房装潢的;

(八)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支付物业管理费的;

(九)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

(十)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一)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或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

(十三)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

已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未婚职工依照本条第(一)、(四)、(五)、(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