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一、补贴对象

具有金华市户籍、具有城乡居民户口且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中的重度残疾人、二级精神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年2200元,分四个季度支付。

三、补贴条件

1. 已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6年以上;2.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共同经济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 无享受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其他非机动车补贴。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携带身份证、残疾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经核实无误后,民政部门将名单报送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残疾人本人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 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或退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停止领取补贴;2. 补贴资金用于残疾人养老保障,不得挪作他用;3. 各级民政、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一、《通知》出台目的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 号)等文件精神,加大我市残疾人保险扶持工作力度,出台本《通知》。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

《通知》在金华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适用对象为市区户籍并持有我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并持有我市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持证残疾人,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已享受城乡特困供养的残疾人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补贴。

四、其它事项

(一)本《通知》自本通知从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单位: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释 人:石永进

联系电话:0579-82468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