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马鞍山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缴费标准

2018年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参保人员可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保费,也可分次缴纳。缴费期限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缴纳保费:1.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缴纳;2.到银行(邮政)网点缴纳;3.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移动支付平台缴纳。

参保范围

凡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户籍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5年,或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且缴费满10年,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发放,最低发放标准为每月100元。

补贴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政府将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中,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政府全额代缴保费;对其他参保人员,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其他规定

参保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金额,但最低不得低于规定的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未按时缴纳保费的,将影响养老金的领取。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马民生办〔2018〕3号)精神,现就全市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民生工程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激励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积极引导城乡居民参续保缴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18年,全市城乡居保目标任务为:当年缴费人数达53.01 万(其中含山县13.92万、和县11.51万、当涂县13.02万、花山区1.07万、雨山区1.15万、博望区6.65万、市经济技术开发区0.4万、慈湖高新区0.21万、示范园区1.4万、郑蒲港新区3.68万),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

二、实施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和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15〕31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