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单位按照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5%-12%缴存,职工个人按照上月工资总额的5%-12%缴存,双方缴存比例总和不得超过24%。
答: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用途。
答:职工调动工作或者在不同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实现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有效衔接。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贷款申请人的缴存余额、还款能力和抵押物的价值等因素决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贷款申请人家庭住房购买总价的80%。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申请,管理住房公积金资金,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情况,以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封存、转移;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
第三条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或授权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申请;
第四条公积金中心负责黑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五条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以下规定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