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

为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提升保障水平,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0〕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整合范围和方式

将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并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参保对象、保障范围、筹资标准和管理服务,实行一个经办机构、一套政策、一个基金池。

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户籍居民均应参保。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确定,按照统一标准分类缴纳。

保障待遇

保障内容包括基本医疗、生育医疗和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参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城乡居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保障范围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个人账户由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形成,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医疗费用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筹资机制

建立多元筹资机制,采取财政补助、个人缴费、用人单位缴费等方式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按照中央和省级规定的标准和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缴费按照参保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基金管理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年度总收入编制年度预算,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基金支出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个人账户管理费用以及医疗保险经办费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机构人员。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