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内容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政发〔2020〕59号)相关政策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政策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通知如下:

延长政策适用范围

延长政策适用范围,将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纳入阶段性减免范围。

减免比例不变

减免比例与原政策不变,即:对中小微企业减免全部社会保险费,对大型企业按50%减免。

减免期限不变

减免期限与原政策保持一致,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实施时间

新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享受新政策带来的缴费减免优惠。

减免资金来源

减免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不得将减免政策转嫁给企业或个人。

政策衔接平稳

原政策于2023年3月1日到期,新政策于2023年1月1日执行,衔接平稳,确保企业无缝享受政策优惠。


陕人社发〔2020〕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单位缴费部分利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执行。缓缴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