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范围

举报方式

举报奖励内容

举报保密

举报查询

其他事项


现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3月18日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管理、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

举报人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2.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协同个人、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通过其它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它机构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弄虚作假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5.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

1.将非参保人员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2.采用串换项目等方式,将非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3.将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发生的不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

4.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不合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5.分解收费、多计多收医药费用,伪造病历、处方,挂床住院虚计费用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6.采用刷卡退付现金等手段,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严格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并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1.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工伤的;

3.其他违反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