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企业: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1号)文件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稳岗返还

(一)对象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享受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企业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1%以内);

裁员率=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100%。

(4)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和失信企业。

(二)返还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去产能企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

(三)其他要求
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审核程序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0号)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