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时间及途径

申报时间:2020年5月1日至31日。途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社保专网、浙里办APP和浙商通APP等。

缴费基数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费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由2019年62785元调整为64208元。

缴费基数计算方式

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缴纳;月平均工资介于60%至3倍之间的,按月平均工资缴纳。

特殊行业缴费基数规定

纺织、服装、皮革、造纸、印刷、冶金、电子、建材、化工、医药、汽车、船舶制造、钢铁等传统制造业的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应比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低5%至15%。

缴费基数申报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应及时申报缴费基数,逾期申报将影响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准确填报职工月平均工资,避免因申报缴费基数过高或过低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申报缴费基数后变更

申报缴费基数后,如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生较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于6月1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变更后的缴费基数从变更月份起执行。

申报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


各用人单位:

为顺利开展2020年度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征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申报时间

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6月26日。

二、缴费基数申报对象

各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缴费基数确定办法

用人单位2020年度缴费基数按其职工本人2019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精确到元)据实申报。其中月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基数按上限标准确定;月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金额待全省201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另行通知)。

四、缴费基数申报方式

(一)“企服宝”网上申报

开通“企服宝”的用人单位通过“企服宝”登录“绍兴市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以下简称“网报系统”),通过“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导出未申报人员,填报后导入并保存,到申报中心申报,审核成功后即可,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二)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

未开通“企服宝”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法人数字证书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网报系统”,通过“批量缴费工资申报”模块,导出未申报人员,填报后导入并保存,到申报中心申报,审核成功后即可,无需再报送纸质材料。

(三)窗口申报

未开通“企服宝”及暂不具有网上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到县社保中心自助申报服务区办理自助申报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