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金待遇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国家规定的计发利率计算。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过渡期

改革过渡期为2022年至2027年。在过渡期内,对改革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其养老金待遇不作调整。对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其养老金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配套政策

为保障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实施,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出台配套政策,包括机关事业人员退休金最低保障机制、机关事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改革监督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侵害机关事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三)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二、经办和管理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具体承担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账户管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定和支付、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社会化管理服务和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等工作。

各参保单位要明确负责本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内设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到省级经办机构变更相关信息,并做好本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