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取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批工作。鼓励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