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基数

上海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由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年度12个月实际工资总和除以12个月。在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凡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上年度12个月工资的,其未足额发放的月份,按该职工工资总额除以该职工实际工作月份计算月工资。对于中途入职或离职的职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对于因公伤、生育、工伤等原因中断职工关系的,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最近连续12个月实际工资总和除以12个月的工资计算。

公积金基数变更

职工在上年度平均工资发生变化或者因公伤、生育、工伤等原因中断职工关系后重新缴存公积金的,应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缴存基数的申请。申请时,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工资变更证明、中断职工关系证明等。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自变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公积金。

单位缴存基数

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12%。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

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

个体工商户缴存公积金的基数由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是指个体工商户上年度经营所得总额除以12个月。在计算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时,因公伤、生育、工伤等原因中断经营的月份,按该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总额除以该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月份计算月收入。对于中途经营或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按实际经营月份计算。个体工商户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为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5%-12%。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基数由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的计算方法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为其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的5%-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基数调整时效

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自调整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调整。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继续缴存公积金。职工对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作出处理。


上海公积金基数

(1)上海公积金基数调整(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需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根据当年基数调整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

(2)上海公积金基数调整——网上办理(年度)

办理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度调整一次。单位住房公积金末次缴存月份为当年6月份,且正常缴存职工数大于零的单位,也可以通过网上进行基数调整。

办理场所:

1、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进行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2、通过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进行全程网上基数调整。

办理条件:

1、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为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会员;

2、成功申请且已具备直联操作权限(仅使用单位会员系统时需要);

3、通过身份认证卡认证;

4、已完成当年六月份汇缴业务。

办理流程:

1、网页版本全程网上基数调整: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进入“网上基数调整专栏”,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2、单位会员系统全程网上调整方式:登录单位会员综合服务系统,点击“基数调整”功能,根据提示进行操作。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九点到十六点三十分即时操作成功。

(3)上海公积金基数调整(日常)

申请范围: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办理场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

办理要件: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2、经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盖章的本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若单位无法提供该核定表,应提供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入证明)。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