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度成都社保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常见问题

问:2016年度成都社保业务中,是否使用了上一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

答:是的,2016年度成都社保业务中使用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是2015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该数据已于2016年6月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

职工缴纳社保基数调整

问:使用上一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保缴纳基数,对职工缴费有哪些影响?

答:2016年度的社保缴纳基数将根据2015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调整,这可能会导致职工的社保缴费金额发生变化。具体变动情况以当地社保局公布信息为准。

社保补贴发放

问:2016年度企业缴纳的社保补贴是否也会使用上一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

答:是的,2016年度企业缴纳的社保补贴也会使用2015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这意味着企业的社保补贴金额也会受到影响。

社保待遇计算

问:使用上一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对社保待遇计算有何影响?

答:2016年度的社保待遇计算也将基于2015年度的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因此,职工领取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保待遇金额可能会发生变化。

注意事项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规定和调整情况以当地社保局公布信息为准。若有疑问,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拨打社保服务热线。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6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35号)规定执行。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2014年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6年1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