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比例调整

自2023年9月1日起,潍坊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缴存比例由原先的5%-12%调整为5%-20%。缴存比例由职工与单位协商确定,每人每月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潍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缴存方式调整

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分为两种:完全按比例缴存和按比例加自主缴存。完全按比例缴存是指职工和单位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按比例加自主缴存是指职工和单位按照协商确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职工可自主选择额外缴存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

自主缴存上限

职工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上限为每月缴存额不超过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职工自主缴存的部分,不享受单位缴存的匹配和利息补贴。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按自然月确定,按月调整一次。职工上一工作单位的月平均工资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

缴存异地转移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时,原单位应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职工本人持调动证明和原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到调入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提取使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以及其他经批准的用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相关规定和提取条件。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关于停运潍坊同城清算系统及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承接业务处理实施方案》(潍银办发[2019]79号)通知要求,为避免支票在使用和流转过程中的风险,简化业务办理流程,使缴存资金到账更加安全便捷。经研究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汇划模式。

一、调整内容

自2019年9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各分支(办事)机构将不再接收《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转账支票》,缴存单位可通过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将本单位全部缴存资金汇划到公积金中心各分支(办事)机构指定银行账户(账户信息见附件),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单位缴存资金后通过业务系统自动记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

二、调整后业务办理流程

(一)缴存单位通过网厅或公积金前台办理“单位汇缴”业务,确认汇缴金额;

(二)缴存单位通过电汇或网银转账方式将缴存资金划转到住房公积金各分支(办事)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单位确认的汇缴业务金额应与本单位资金汇划金额一致,同一单位为多个单位缴存或上级单位统一为各下属单位缴存公积金的,要将被缴存单位公积金账号在办理资金划转时准确备注,以免无法确认缴存单位,缴存资金不能及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三)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缴存资金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到账资金与业务资金相符的,直接记入缴存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核对不相符的,将到账资金记入单位公积金账户内,由单位经办人通过网厅或公积金前台办理使用挂账业务后记入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四)缴存单位经办人在办理资金划转的第二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网厅或公积金前台打印《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进行账务处理。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望各缴存单位切实按照通知要求,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缴存业务办理过程中如遇到任何问题,可与所属公积金中心分支(办事)机构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保证业务办理的顺利进行。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