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发布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促就业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适用范围及对象

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的人员。

主要措施

一是加大失业保险稳岗促就业力度,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对困难职工发放一次性失业补助金;二是放宽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延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三是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成功的失业人员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基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规范高效使用,维护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政策解读

一、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政策?

参加失业保险并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以及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的人员。

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三、如何申请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需要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即可发放补贴。

四、失业保险基金如何用于促进就业创业?

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稳岗补贴、创业补贴等方式,支持和鼓励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稳定和扩大就业规模。

五、如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明确基金使用范围和管理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规范高效使用,维护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6号)有关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一)落实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2014年度稳岗补贴仍按《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陕人社发[2015]30号)规定的范围、审批程序和申报时限执行。

(三)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动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从2015年7月起,所有参加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在上报7月份监测数据的同时填报下月末的岗位预测数据,并分别按月、季度上报。

二、推行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一)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

(二)对申请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此前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

(三)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6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四)对选择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民工,失业后仍按原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