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行为。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80%,且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年收入的12倍。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

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利率执行,具体利率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为准。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滞纳金。逾期时间超过90天,且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展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违反本细则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中止或收回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相关责任。


丹金发〔2018〕16号

中心各科室,各办事处:

《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20日

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根据《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17〕4号)、《关于明确丹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规定的通知》(丹金委发〔201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承办公积金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贷款。

职工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类型包括:

1.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开发规划用途为住宅,建成后向社会出售的房屋。商品住房分为期房和现房。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3.二手住房。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再交易住房。

第三条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办事处(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区域内职工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查及审批工作。办事处按授权额度审批,超额度报市中心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