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通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本人的住房,且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二、提取条件

1. 职工本人及配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2. 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高于最低提取限额;
3. 物业费收取单位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
4. 物业费收据或发票符合规定。

三、提取金额

职工每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金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一年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总额的10%。

四、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物业费收据或发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申请表可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管理中心领取。

五、提取时间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款项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 提取额度

年末将至,为方便缴存单位办事,各缴存单位受职工委托可一次性提取职工名下住房公积金6000元,支付2015-2016年度物业费,账户余额不足的,以账户余额为限,提取至百位。

二、 提取办理程序及要求

由各缴存单位财务人员到我中心统一批量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由单位财务人员带专用U盘到我中心拷取符合物业费提取条件职工的《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电子版)。

2、由单位财务人员在拷取的《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电子版)中准确无误填写提取人名下的工资卡(折)号、卡(折)号所属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和手机号码(人员名单顺序不得随意调整)。

3、将填写完整的《青海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物业费批量提取审批表》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电子版一同报送至我中心业务大厅,由我中心统一发放至提取人工资卡(折)账户中。

4、缴存职工通过登录青海住房公积金(网址:http://www.qhgjj.gov.cn)门户网站或通过青海住房公积金12329公众服务平台(微信、手机短信)查询物业费提取情况。

三、 提取办理时间

2015-2016年度物业费提取办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2017年以后年度物业费提取办理时间另行通告。

请各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