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包括: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职工;2.企业及其职工;3.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4.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单位

缴费单位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或者其他用工协议对劳动者履行工资支付义务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不得高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县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缴费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1%,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时间

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期为当月15日。未按期缴纳的,应当缴纳滞纳金。

缴费方式

失业保险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或其他指定方式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用途

失业保险费主要用于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事务。


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

【释义】本条是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失业保险是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人由于非本人原因而失去工作,无法获得维持生活所需的工资收入,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就是通过立法界定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同时界定有义务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组织和个人。

本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上,《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人

失业保险基金是开展失业保险的物质基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其中,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1.缴费义务人。根据本条规定,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本法未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作具体规定,只是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此外,《失业保险条例》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