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抚顺失业保险金调至1056元

经抚顺市人民政府批准,2016年1月1日起,抚顺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1056元。本次调整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出的,旨在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

调整对象

调整对象为抚顺市参保失业保险人员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

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966元调整为1056元,提高了90元。调整幅度为9.3%。

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已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 已办理失业登记;
4. 具有劳动能力。

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2个月后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期限;但延长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领取方式

失业保险金采取银行代发的方式发放。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凭失业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735元调整到924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含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的840元调整到1056元。

二、隶属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的失业人员,均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此项工作涉及广大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

[社保知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