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限购公积金贷款细则

本细则旨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一、申请条件

在苏州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达到相应缴存年限的职工,在苏州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苏州限购政策且征信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根据职工家庭情况、住房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倍,且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的80%。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职工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年。

四、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五、还款方式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月还款或季还款。

六、贷款担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提供抵押担保或者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的房产应在苏州,且产权清晰。质押担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低于贷款本金的30%。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在苏府〔2016〕119号文件“苏十五条”政策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调控措施。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条件。按照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明确地块公建配套、人才公寓等配建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出让市场指导价以及一次报价区间,对超过市场指导价的住宅用地,严格按照苏府〔2016〕119号文件规定的销售条件执行。为保证商品住宅建设品质,推动土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并可采取限价销售作为招拍挂条件。加大保障房(定销商品房)和人才公寓的上市力度。

二、进一步调整商品住宅购买政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暂停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3套及以上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购房人需提供现有房屋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出具书面承诺。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