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知,2018年度芜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24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贴40元。参保对象为户籍在芜湖市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无业居民等。

城镇居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参保:1.通过所在社区(村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参保;2.通过皖事通APP或芜湖市社会保障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参保;3.通过芜湖农商银行、芜湖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渠道办理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门诊、门诊特殊病种、生育等医疗费用。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为60%;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但在单次住院费用中达到年度大病医疗费用保障标准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大病医疗费用保障标准为4000元。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50%,报销金额最高为20万元。

参保人可拨打市社会保障中心咨询热线0553-2799585进行咨询。参保人还可通过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rsj.wuhu.gov.cn)查询相关政策文件和办理指南。

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参保人可在缴费截止时间前选择以上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参保缴费。


芜人社秘〔2018〕414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医保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490元(国家、省政策另有调整,从其规定)。其中,无为县(我省比照西部开发政策的县),中央财政承担356元,省级财政承担119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15元;其他县区,中央财政承担282元,省级财政对市级承担104元,对县级承担156元,市级财政对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县(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52元。

(二)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018参保年度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如下: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科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18周岁以下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居民及按低档次标准缴费的其他非从业居民均由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他非从业居民高档次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260元。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以及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芜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2〕34号)及《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人社发〔2018〕8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助,确保上述人员及时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