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

本次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扩大至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职工本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高于职工购买住房所需金额;职工无未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结清贷款5年以上。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

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房租;装修自住住房等。

异地公积金提取

在其他城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异地提取。具体提取方式和手续需咨询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享受利率优惠。贷款额度最高可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供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户口簿、收入证明、购房合同、担保材料等相关资料。

住房公积金使用注意事项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提取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及时归还贷款或缴纳房租;未按规定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的,需补缴住房公积金及相关利息等。


各缴存单位及个人: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T51353-2019)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政策调整

(一)由现执行允许“患重大疾病提取”,调整为患重大疾病不允许提取。

(二)由现执行“大修不予贷款”,调整为大修予以贷款。

(三)由现执行“担保人在为他人担保期间允许其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调整为不允许借款。

二、业务规范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受理贷款时需提供还款账户资料;

(三)申请借款职工月工资收入统一按照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间可以变更还款方式;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借款期间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六)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时,须持购买商品住房发票;

(七)无房租赁住房提取不再提供子女户口本;

(八)离退休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封存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销户提取(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借款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的,在个人账户封存后,除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外,还须提供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原件。

三、执行时间

上述使用政策调整及业务规范事项,自2019年10月25日起执行。

归集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005

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05

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557—3054116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