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威海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缴存条件

在威海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已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标准

缴存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5%-12%,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三、缴存方式

缴存方式为单位托收或职工自行缴存。单位托收的,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并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汇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自行缴存的,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手机APP等方式办理。

四、提取使用

港澳台同胞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威海市相关规定,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等住房消费支出。

五、其他

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和提取使用待遇。港澳台同胞离职、退休、调离威海市等,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威住〔2018〕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精神,现就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我市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二、单位录用(聘用)港澳台同胞的,可以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时,应当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通行证到期换证后,应当及时办理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港澳台同胞在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条件、贷款额度等实行与我市贷款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