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医保〔2019〕4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社保中心,中国人寿保险洛阳分公司,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提升参保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根据《河南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豫医保〔2019〕9号)精神,制定我市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与内容

(一)保障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两病”,需要采取药物治疗但未达到我市特殊疾病门诊和河南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标准的患者。

(二)药品保障范围。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中的“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并按要求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三)就医范围。实施“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的医疗机构与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原则上以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可将辖区内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实施范围。

二、保障待遇

(一)支付限额。根据我市居民医保基金承载能力,将各种类型高血压及糖尿病保障病种,共用同一个支付限额。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月支付限额为20元/人,与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共用一个封顶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