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宜的公告

经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池州市市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5900元,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3270元。市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涉及面广,对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保障住房消费需求、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缴存基数调整幅度

本次调整后,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含在内)调整为15900元,上调幅度为9.26%;缴存基数下限(含在内)调整为3270元,上调幅度为8.91%。

缴存比例不变

本次调整仅涉及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仍按5%和8%执行,其中双边缴存上限分别调整为1590元和2352元。

缴存基数确定

缴存基数由单位根据职工上月实际工资收入确定,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高于或低于本公告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存基数;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可以按上限低于20%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

补缴基数调整

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基数需根据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幅度进行相应调整,补缴期间职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可以按上限低于20%的标准确定缴存基数。

对已退休人员的影响

本次调整对已退休人员领取住房公积金不产生影响,受影响群体为在职职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有关规定,以及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调整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池房金委〔2020〕3号)精神,现就2020年度池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公告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9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单位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三、月缴存基数、缴存额上下限

1、依据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度池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45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2020年度池州市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9113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2294元。